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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『特定保險給付』,是指同時符合三原則的保險給付:一、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之保險契約;二、受益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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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『特定保險給付』,是指同時符合三原則的保險給付:一、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之保險契約;二、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;三、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(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)。

同時符合前述三要件的保單,『生存給付』全數計入,而『死亡給付』的保險金,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3,330萬元以下部分,免予計入,僅就扣除3,330萬元後的數額,和海外所得等項,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,計算最低稅負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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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現職》《聯合理財網》、《Yahoo奇摩》及《商周財富網》專欄作家與自由媒體工作者,目前擔任多家財經與醫療保健雜誌、手機APP新聞台的特約撰述,並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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